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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网上 作者:快乐使者 发布时间:2014-07-14
一、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身高在155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视力应为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视力应为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5项至第7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四)申请人的条件:
1、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2、在本市暂住的内地居民;
3、部队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
4、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许可、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持有有效签证在本市居住、居留的外国人,在本市居住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外国驻华使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二、初次申领的准驾车型及申请地点
(一)初次申领的准驾车型
1、本市居民、部队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居留、居住在本市的境外人员初次申领的准驾车型: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2、在本市暂住的内地居民初次申领的准驾车型: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二)申请地点(可点击此处详细查询)
1、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申请;
2、申请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在京南分所办理;
3、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在京南、京丰、京北分所办理;
4、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京南、京丰分所办理;
5、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三)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提交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5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考试
(一)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1、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简称:“科目一”):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二”):
①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②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③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④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
对申请第①、②项规定的准驾车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3)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简称:“科目三”):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考试项目。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里程要求: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不少于5公里,夜间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②对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申请其他汽车准驾车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2、考试合格标准: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考试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申请,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全部科目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重新预约考试,但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四)预约科目考试的时间要求:
1、预约科目二考试: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可以预约考试。
(2)报考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可以预约考试。
2、预约科目三考试: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可以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可以预约考试。
(3)报考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可以预约考试。
(五)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六)科目一考试时间45分钟,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科目二桩考考试时间8分钟,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时间45分钟。
(七)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五、核发驾驶证
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
(四)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七、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232 号)。
八、实习期的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四)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五)持有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九、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其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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